深圳发布公租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细则 证券等计入家庭财产
【资料图】
8月2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民政局发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的具体内容、工作流程等。据了解,可支配收入是指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
此前28日,深圳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发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财产限额,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限额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4000元(含)以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财产限额为3人及以下家庭(含单身居民)财产66万元(含)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财产87万元(含)以下。
根据《细则》,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对象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家庭的基础情况、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其中可支配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类。符合《细则》规定的残疾人、孤儿、老年人相关补贴以及奖励性补助等可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是指核对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此外,《细则》明确住房主管部门将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通过住房信息平台推送至市核对机构。核对机构完成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后,向住房主管部门推送核对报告。住房主管部门结合核对报告,对核对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告知核对对象。核对对象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住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及时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
在公示期间,核对对象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核对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住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核对机构自接受复核委托之日起,在3个月内完成复核工作,通过核对平台将复核报告推送至住房主管部门。复核报告为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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